商标权无效是指商标不具备注册条件但取得注册的,依法定措施使商标权归于消灭的制度。
在无效宣告制度之外,取消注册也可使商标权归于消灭,但取消注册的理由要么是注册商标未满足使用要求,要么是该商标丧失了其显著特征。取消注册与无效注册的效力差异,取消某一商标的注册,该注册仅从取消决定作出之日起终止效力;注册无效的,无效决定的效力具有追溯力,为自始无效。
二、商标权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注册商标有明显瑕疵
1、违反《商标法》的禁止性划定。即违反《商标法》第10条,注册的商标使用了法令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符号;违反《商标法》第11条,注册的商标使用了法令禁止作为注册商标使用的符号;违反了《商标法》第12条,注册的立体商标是不具备显著特征、不能注册的符号。
2、以欺骗手段得到注册。这是指注册商标人申请商标注册时以虚构、隐瞒事实,或以伪造申请文件及其他综合证明文件等欺骗手段得到注册,如伪造营业执照、伪造药品或烟草处理部分的批文、伪造产地证明等。
(二)以不合法手段得到注册
商标权人采纳如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恶意抢注、侵害他人的商业信誉等不合法手段得到注册,其情形较为庞大。
1、侵犯他人在先权利。这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取得的正当权利相斗嘴,实质上这一商标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如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肖像权、姓名权、商号权等民事权利。这类商标权无效的原因在于,申请人将他人享有的权利作为本身的商标申请注册,这是侵权行为,是法令所不能容忍的。
2、恶意注册。这是指注册商标人申请注册时违反了诚信原则,,恶意将他人有影响的商标、驰名的商标等申请注册。恶意注册的具体情形有:
(1)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必然影响的商标;
(2)就沟通大概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大概翻译他人未在中国商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合的;
(3)就不沟通大概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大概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家,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好处可能受到损律害的;
(4)未经授权,署理人大概代表人以本身的名义将被署理人大概被代表人的商一标进行注册的;
(5)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符号,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符号所标示的地方,且商标权人是恶意申请注册并得到批准的。
(三)注册商标争议
注册商标争议是指,在先注册人认为后注册的商标与本身在同一种大概类似的商品或处事上注册的商标沟通或近似而提出的争议。按照掩护在先原则,在先注册的商标权人有权请求取消在后注册的商标。
(文章编辑:厦门商标网)